{{ $t('FEZ002') }} 特教組|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二、目的:
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
三、申請資格:
就讀本市且實際居住事實之年滿六足歲至未滿十五足歲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如白血病、惡性腫瘤等),非自願原因無法到校且有在家教育之必要者。
四、申請時間
(一)新申請在家教育學生者,隨時提出申請。
(二)已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者,於每年11月15日、5月15日前提出申請。
五、申請手續
(一) 由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如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三個月內醫療證明、教養機構立案證明等),填妥申請表(如附表)向學籍所在學區學校提出申請。
(二) 各校受理申請後,將申請資料彙送至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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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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