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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萬華區新和國民小學

朝會公告欄

114年10月20日(一)教師晨會報告

{{ $t('FEZ002') }} 總務處|

輔導組

 【六年級演員徵選活動】
1. 六年級性平短劇演員徵選報名人數踴躍,將在本週一二午休及週三課後班時間進行歐迪遜。
2. 學生通知單已於上週五發下,再麻煩老師協助留意學生動向。
3. 學生可提前五分鐘到輔導室準備,遲到者喪失資格,不予錄取!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得獎學生】頒獎練習通知
1. 本週四前將發下頒獎練習通知。

2. 頒獎練習時間:10/28()午休時間

資料組

 

特教組

 考試服務說明

一、請下列班級導師領取聯絡箱中的考試服務袋:

201203301302304305402403404405406502503506601602603

(考試服務以學障學生為主要對象,而114學年度學習障礙類學生大幅增加。)

二、袋子外層有列出服務科目及地點。

三、以下地點為期中考【國語】【數學】考試服務場地,請同仁屆時暫勿使用:

3間資源班教室、教研室2+3+4、團輔室、家庭教育室、教師會。

三、請在考國語及數學前考卷放進袋中,讓學生帶到應試地點,並請提早前往避免耽誤時間。

四、考試結束,學生會將考試服務說明單及考卷帶回班級給導師,請導師閱讀後簽名,然後將考試服務袋+考試服務說明單交給特教組

輔導主任

 

生教組

 

訓育組

 1.  10/28直笛團共24位同學(請參考附件)代表學校參加114學年度音樂比賽,發下公假單,請導師們協助發下,讓家長簽名後交回訓育組。

 2.  發下二、三、六年級校外教學同意書,請導師協助,以利後續作業,另外有收到通知單的科任老師,也麻煩將回條交回訓育組。

 3.  114年自治市學生委員,請五年級導師於10/27(一)~10/29(三)推薦,每班4位,10/29(三)下班前繳交推薦名單,另外請被推薦的自治市成員在10/31(五)以前完成自我介紹交至學務處訓育組。

體育組

 1、本學年的體育表演會主題語吉祥物徵選特優件,已經在上週五發下,麻煩各班導師協助於班級投票,並於週三下班前繳回學務處,另外老師的部分則以Google表單投票,連結公告於公務群組供老師投票!

2、因為本次特優作品並無包含口號,所以口號部分則由佳作得主203仇子霓的『彩蛇繽紛耀新和 攜手邁向新里程』獲選!

3、明天早上召開體表會第二次籌備會議,請收到開會通知單的老師們移駕至二樓會議室開會,相關會議資料會置於公資夾50-2供老師們參考,若有相關疑問也可以先行討論!

 

衛生組

 

健康中心

114學年度新和國小「流感疫苗」接種

接種日期與對象

  • 日期: 10/21(二)全天
  • 對象: 3~6年級學生及補種教職員工
  • 地點: 3樓演藝廳
  • 疫苗品牌: 國光(師生皆同)

注意事項

  1. 家長通知: 今日已發放3~6年級各班同意接種名單(請導師留存)。請導師務必於接種前一日,透過聯絡簿再次提醒同意接種的家長:確認學生隔日是否因病或其他原因需暫緩或取消接種。
  2. 證件提醒: 學生及教職員工皆不需攜帶健保卡。

感謝導師們的協助!

學務主任

 

教學組

 

  1. 發在301.302.303.304.306.401.404.405.501.502.504.505.601.602.604.605班級聯絡箱中有本學期龍山寺公益聯合報線上作文教材,還有開課通知單,請老師協助定在學生聯絡簿上,並提醒學生帶回家~感謝

  2. 提醒期中評量試卷繳交期限為10/22本週三,請出題老師以及各審題學年領域掌握時間,下班前將紙本試卷、答案卷及審題表交至教學組。感謝

註冊組

 

設備組

 新和E作家秋季截稿10/20(今日)再麻煩老師們把握時間,今天下班前存檔唷唷!

資訊組

 

教務主任

 

總務主任

1.恭喜出納組珮玲姐將於本年度12月31日榮退,本周於校網公告甄選,預定於下周面試,大家若有認識出納相關專業人才,歡迎踴躍推薦。

2.校園花圃澆灌系統不周及部份損壞,在申請經費改善前,校園花木維護,懇請大家一起幫忙,也感謝黃主任、警衛大哥、退休老師….長期協助校園綠美化工作。

3.遊戲場工程進度報告:

1140927樹木移植

1141008泥作鐵網停檢

1141017地坪澆置

人事主任

  1.  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除第8、第9條自1140801施行外,餘自1141010起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2. .將學校核准延長之病假稱為延長病假;依第4條第6款所請公假修正文字為因公傷病請公假。

    3. .調整部分公假規定之款次並酌修內容;將依其他法規所定之公假,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增列為給予公假事由之一。

    4. 配合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申請7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7日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修正留職停薪期間病癒申請復職時之檢證規定。

    5. 酌修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其到職次學年度續兼時,休假日數計算之表述方式;及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

    6. 修正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休假日數計算方式,於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得以其年資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7. 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酌修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其檢證規定。

  2.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除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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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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